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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解答
GB18437.2-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液化石油气
更新时间:2013.05.10 浏览次数:
 

来源:广庆(安徽)燃气技术 作者:广庆(安徽)燃气技术有限公司 

GB/T 18437.2-2001(2001-09-03发布,2002-04-01实施)
前  言

    为规范液化石油气汽车的改装工作,确保改装质量和使用安全,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澳大利亚标准AS 1425-1989《用于机动车发动机上的液化石油气燃料系统》和新西兰标准NZS 5422《LPG和CNG燃料在内燃机中的应用》的部分条款制定。
    GB/T-18437《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标题下,包括两个部分:
    第1部分(GB/T 18437.1):压缩天然气汽车;
    第2部分(GB/T 18437.2):液化石油气汽车。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大学交通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云鹏、李显生、鹿应荣、王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液化石油气汽车      GB/T 18437.2-2001
The technical criterion of refitting for vehicle by using gas-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vehicle(LPGV)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车改装为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的改装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液化石油气额定工作压力为2.2MPa的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的改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65-1983   卡套式管接头技术条件
    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512-1998  液化石油气瓶阀
    GB 15382-1994  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
    GB 15383-1994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 17259-1998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 17676-1999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T 17895-1999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词汇
    GB 18285-2000   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QC/T 8-1992  汽车用压力表
    QC/T 247-1998   液化石油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安装要求
    QC/T 413-1999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672-2000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蒸发调压器
    QC/T 673-2000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电磁阀
    QC/T 675-2000  汽车用汽油电磁阀
    QCn 29009-1991   汽车用电线接头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17895中规定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3.1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s
    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3.2  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of using gasoline or LPG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汽油,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
3.3  液化石油气专用装置   special equipment of LPG
    为了在汽车上燃用液化石油气,在汽车上专门安装的由储气部件、供气部件、控制部件和燃料转换部件等组成的一套燃料供给系统。
3.4  充气装置  filling equipment
    安装在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上用于补充供给其向身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装置。
3.5  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  cylinder for LPGV
    安装在汽车上用于储存供给汽车自身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可反复充装的气瓶。它不仅要具有充装、储存和输出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功能,还要具有单向自动充气、液位显示、超压自动排泄、限量充装、超流量输出自动截止等安全保护功能。
3.6  气量显示装置  equipment for displaying gas volume
    用于显示液化石油气气瓶中储气量和压力的装置,包括压力表、气量显示器等。
3.7  手动截止阀  manual shut off valve
    在储气气瓶和蒸发调压器之间,通过手动可实现对液化石油气的“供给”、“中断”操作的阀。
4  汽车改装前的技术条件
4.1  发动机的输出功率不低于额定值的85%,输出扭矩不低于额定值的90%。
4.2  汽车的其他技术性能应符合GB 7258的要求。
4.3   汽车应有安装液化石油气专用装置的足够的安全空间。
4.4   液化石油气专用装置的拟安装部位应有足够的强度。
5  改装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改装使用的专用装置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其规格应与所装车型相匹配。
5.1.2  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结构和质量应符合GB 17259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气瓶的附件应采用单体阀或集成阀结构,包括装有单向阀的充气接头、防尘塞、限量充装阀、液位计、泄压阀、带有过流阀的供给阀、止回阀等,性能及结构应符合GB 7512的规定。
5.1.3   已输送过液化石油气的所有管路或软管、管接头以及密封管道的橡胶圈等不能重新使用。
5.1.4   高压管路应采用车用液化石油气专用管路,爆破压力应不小于额定工作压力的3.5倍。在满足发动机最大供气量的条件下,高压管路通径应尽可能的小,但其外径不能小于6mm。高压管接头应采用卡套式或螺旋扩口式接头,质量应符合GB/T 3765的规定。
5.1.5   气量显示装置中压力表的量程应为液化石油气高压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2.0倍,,其性能应符合QC/T 8的有关规定;气量显示器的性能应符合QC/T 413的有关规定。
5.1.6  手动截止阀应符合GB 15382和GB 15383的有关规定;宜采用启闭范围为0.25圈~1.5圈的手动截止阀,并应清楚地标明“供给(开)”和“中断(关)”的方向。
5.1.7  蒸发调压器符合标准QC/T 672的要求。
5.1.8   混合器材质应与汽油和液化石油气相容,其型式和结构应与蒸发调压器相匹配。
5.1.9  液化石油气电磁阀应符合QC/T 673,汽油电磁阀的性能应符合QC/T 675的有关规定。
5.1.10   在选择改装方案时,应采用固定式气瓶及其部件充装液化石油气。
5.1.11   所有专用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得因振动、颠簸而松动、脱落。
5.1.12   安装工艺布置应设计合理,确保安装、检验和维修方便;应充分考虑汽车承载件的强度,对强度较弱的安装部位应有加固强度的措施,不允许采用导致降低车辆承载件强度和刚度的安装方法,更不允许将专用装置作为承载件使用。
5.1.13   安装时,所有改装部件与排气管和传动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75mm,距离在75~200mm时,应设置固定牢固的隔热装置。
5.1.14   在燃料控制上,应设有当发动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打开,也能自动切断液化石油气供给的功能。
5.2  安装技术要求
5.2.1  充气装置
    充气装置应安装在有适当防护和易于充气操作的位置。
5.2.2  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
5.2.2.1   气瓶不应放置在对车辆驾驶产生不利影响的部位。
5.2.2.2   气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其环境温度不得高于55℃。在任何情况下,气瓶与排气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5.1.13的要求;气瓶与车辆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200 mm。
5.2.2.3   气瓶不宜直接安装在驾驶室和客厢内;当不得不安装在驾驶室和载人车厢内时,必须可靠地将气瓶与驾驶室或客厢完全隔离。
5.2.2.4   在汽车车架下安装气瓶时,气瓶及其附件不应布置在汽车前桥之前,气瓶最低位置离地距离应不小于汽车满载时的最小离地间隙,且不得改变离去角及纵向通过半径。
5.2.2.5  气瓶安装后不得超出原车的外部轮廓。
5.2.2.6   安装气瓶的集成阀时,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除与外加气口有关的部件外,每个部件都必须直接安装在气瓶上,不得有任何中间过渡管道或配件;
    b)当气瓶按照制造商出厂技术要求放置后,自动限充装置的安装必须能使气瓶的总充气量不超过总容积的80%;
    c)带过流阀的供给阀应安装在输气阀的进口端。当输气口下游出现故障引起超流时,过流阀的安装应能控制流出输气口的液体量。
5.2.2.7   不能采用导致降低气瓶强度和刚度的安装方法。
5.2.2.8   气瓶的安装应保证车辆在空、满载状态下的载荷分布符合GB 7258的规定。
5.2.2.9   气瓶必须被安全地固定在车辆上,以防滑脱、旋转和震动松动。安装气瓶的方法应不引起对瓶体的过度重压或磨损,也不应过分减弱车辆结构强度。必要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以保证与5.2.2.13的要求一致;应确保有四个固定点连接在车辆结构件上,其间距应确保气瓶的稳定。
5.2.2.10   气瓶宜安装在固定于车辆上的固定座上,其接触面的曲率应与气瓶的曲率相同。所选择的夹持方式应具有阻止气瓶旋转移动的能力且便于拆装工作。当选用夹环夹持时,至少应使用两条金属夹环,其强度应符合5.2.2.13的要求。
5.2.2.11   气瓶的安装应牢固,气瓶与固定座、夹环之间应垫厚度不小于2mm的橡胶垫;紧固螺栓的尺寸应满足5.2.2.13的受力要求并应有防松装置;扭紧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12   气瓶的安装应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其安装角度应保证液位计和限量充装阀的精确度。
5.2.2.13   气瓶安装紧固后,在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上应能承受8倍于充满额定工作压力的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重力的静力,且气瓶与固定座最大位移不许超过13 mm。
5.2.2.14   如果车辆上安装一个以上的气瓶且气瓶内的液体流经同一根输气管时,必须在每个气瓶和共用输气管间都安装一个单向阀,并且在共用输气管上安装一个液压释放阀。
5.2.2.15   多个气瓶的安装应布置合理、排列整齐。
5.2.2.16   气瓶及其集成阀等附件要得到足够的保护;气瓶集成阀与车辆外轮廓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200mm。
5.2.2.17  当气瓶与排气管和传动轴的距离在75~200 mm之间时,应按5.1.13的要求提供保护。
5.2.2.18   在货车车厢内安装气瓶时,应用金属或非金属保护罩。
5.2.2.19   当气瓶安装在车体内部时,则整个气瓶及其附件应被封闭在一个金属或非金属的保护箱内,或将附在气瓶上的附件封闭在一个与气瓶相连接的密封保护盒内,不能将行李箱当成气瓶保护箱。
5.2.2.20   气瓶应安装在通风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5.2.2.21   放在行李箱内的气瓶均应将气瓶上的附件封闭在密封保护盒内,并设置能将泄漏气体排向车体外部的通风管道。
5.2.2.22   当气瓶放置在驾驶室或客厢内时,应将整个气瓶及其附件封闭在一个金属或非金属的保护箱内。其结构应能使任何可能泄漏的气体不会流到驾驶室、客厢和行李箱;保护箱的任何一点在受到一个从1m高处掉下的5kg重的钢球撞击后,所产生的损伤应不会导致气体的泄漏;保护箱在30kPa的内压力作用30 min后,其密封材料或密封件不会移位或失去完整性;在保护箱关闭的情况下,构件、密封件和密封材料在100℃的温度时仍能保持其气密性。
5.2.2.23   密封保护盒或保护箱内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L的通风口,以便将泄漏气体排放到车外的大气中,总通风面积不得小于1000 mm2;安全泄放阀的排放方向应与垂直方向成45°角且排气口朝下;通气管排气口不允许布置在发动机罩内,排气口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不得小于250 mm,通气管道的易损部位应予以保护。
5.2.2.24   气瓶的安装和保护箱的设置,应能保证气瓶集成阀的正常操作和检查。
5.2.3 液化石油气管路及接头
5.2.3.1   高压管路一般采用刚性管线,特殊部位如相对移动的部件之间应采用柔性管线。
5.2.3.2   液化石油气管路和接头不宜裸露在驾驶室和客厢内部。
5.2.3.3   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能看得见或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不应位于封闭空间内。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应被置于受保护的位置;高压管路应沿着最短的可行路线安装。
5.2.3.4   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不能与相邻部件碰撞和摩擦;刚性高压管路应用固定长有效地固定在底盘或车身上,固定卡的间距应不大于600 mm;如果管路与相邻部件接触或穿越孔板,应采用橡胶垫进行保护,两个部件之间的管路应采用能消除热胀冷缩影响和抗震的措施,如采用盘恒:或“U”型弯管等。管路中心线曲率半径应不小于管路外直径的5倍。
5.2.3.5   刚性高压管路及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距离均应不小于75mm;当与排气管距离在75~200mm时,应按照5.1.13的要求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5.2.3.6   铰接客车铰接部位的高压管路宜采用柔性管线。柔性高压管线应采用液化石油气专用高压软管总成,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每根高压软管总成应清楚的标明生产厂家名称、规格、额定工作压力及“LPG”字样,高压管路接头应与高压软管作为整体配套提供。
5.2.3.7   高压软管应使用有弹性的固定卡固定在汽车基础件上,固定卡间距不大于300 mm,并应在每一弯曲前、后进行卡固。软管与发动机排气管距离不应小于100 mm;当距离在100~200 mm时,应设置可靠固定的隔热装置。
5.2.4  气量显示装置
    压力表应安装在易于观察、防震和避免损坏的位置,确保安装牢固;不能直接安装在驾驶室内;当安装在裸露位置时,应加装压力表防护罩。气量显示器应安装在驾驶室内驾驶员易于观察的位置,石油气不得泄漏进入驾驶室。
5.2.5  手动截止阀
    手动截止阀应设置在气瓶到蒸发调压器之间,应安装在易于操作的位置,阀体不得直接安装在驾驶室内。
5.2.6  石油气滤清装置
    气瓶到蒸发调压器之间应安装石油气滤清装置,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5.2.7  蒸发调压器
5.2.7.1   蒸发调压器宜安装在振动较小、靠近发动机的位置,与发动机间应采用柔性连接;安装位置应确保实现对调压器的常规调整、检查和维修;调压器应尽量远离排气系统。如果离排气系统的距离小于150mm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调压器的布置应不影响所有软管的自由移动。
5.2.7.2当蒸发调压器采用发动机冷却液加热时,其安装高度应低于散热器顶部,且宜安装在节温器下面,管路接头不得泄漏,当采用发动机废气加热时,管路按头不得泄漏;当采用电加热时,其电器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2.8混合器
5.2.8.1   混合器应可靠地安装。当在边缘处安装时,应确保承受自身重量和使用时的工作载荷;对于化油器式发动机,混合器宜安装在化油器上。
5.2.8.2   混合器安装后,连接处不得有窜泄现象。
5.2.9  燃料转换系统
5.2.9.1   燃料转换开关挡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和油气全闭三种状态。
5.2.9.2   燃料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驾驶员操作方便的位置。
5.2.9.3   燃料转换系统宜安装点火时间转换器,其操作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
5.2.10  液化石油气电磁阀和汽油电磁阀
5.2.10.1   电磁阀的操作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电流被切断时,阀应处于“关闭”位置。
5.2.10.2电磁阀应安装在受到合理保护的位置,以防碰撞损坏,并应尽量远离电气设备。电磁阀必须安装牢固,不得使燃料管路承重。
5.2.10.3   汽油管路及电磁阀与发动机排气管距离应不小于100mm。
5.2.11  电器线路接头采用插接件,其性能应符合QCn 29009的有关规定。所有电器线路应卡固良好,小得与相邻部件摩擦,线路应绝缘良好并设置过电流保护。
5.2.12   对于电喷汽车;调整液化石油气供气量的电子控制元件应安装在振动较小的位置。
6  检验与测试
6.1  紧固性检验
6.1.1   按照安装技术要求,检查气瓶、管路、电路稳固程度及专用装置各部件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6.1.2  按照要求检查各主要部件安装紧固程度。
6.2  储气系统的气密性检验
    可任选以下一种方法进行气密性检验。
6.2.1  检漏液检验
   用肥皂泡沫水或其他非腐蚀性的发泡水涂于所有嘴路接头上,应无气泡产生。
6.2.2  气体检漏仪检验
    使用气体枪漏仪检查所有管路接头,应不出现漏气现象。
    因为气体检漏仪能检测出几种可燃气体,并不一定是液化石油气,也可能是油污或密封剂等的气味,即使探测出有可燃气体存在,它也无法确定准确的泄漏地方,所以通常在气体检漏仪发现泄漏后,采用6.2.1证实泄漏的存在和确定泄漏的地方。
6.2.3  压力计检验
    将压力汁与管路连接,当在额定工作压力2.2MPa下,观察1min,压力表不得有降压现象。
6.3  保护箱密封性检验
    保护箱密封性检验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法进行。
6.3.1  二氧化碳检验法
    将直径为4mm或谷6mm的二氧化碳充气橡皮管插入保护箱任一孔口,封闭其他孔口,灌入二氧化碳,金属保护箱的压力应不大于30kPa,塑料类保护箱的压力阶不大于10kPa,持续30s后,无二氧化碳泄漏为合格。
6.3.2  发烟剂检验法
    将直径为4mm或6mm的橡皮管穿人保护箱任一孔口,封闭其他孔口,将发烟剂产生的烟气混入
压力为0.1 MPa的压缩空气灌入保护箱,持续30 s,目测检查无烟气泄漏为合格。
6.4  测试
    改装后的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应按GB 7258的要求进行检验测试。
7  改装后的整车技术条件
7.1  改装后整车性能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排放性能应符合GB 18285的规定。
7.2   改装后,整车质量增加不得超过原车总质量的5%。
7.3   改装后,整车的动力性能在燃气时的功率输出值不得小于改装前功率输出值的92%,扭矩值不得小于95%。
8  标志
8.1  改装后的汽车应按照GB/T 17676的规定设置液化石油气的标志。
8.2   改装车出厂前,应在发动机舱内或充气阀附近安装一耐用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a)使用液化石油气汽车的牌照号和发动机号;
    b)燃料系统工作压力;
    c)改装公司(厂)的名称及改装出厂日期;
    d)气瓶安装个数和气瓶的容积;
    e)气瓶的购买日期和应复检的日期。
9  其他
9.1  随车技术文件:
    a)液化石油气专用装置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b)改装车使用维护说明书;
    c)出厂合格证书。
9.2   用户在验收改装车时,可查阅检验或试验记录,但不许做拆卸检查,必要时,可按照GB 7253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9.3   用户在遵守使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从出厂之日起六个月内,因改装或改装件质量不良而导致汽车无法正常行驶的,改装厂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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